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职普融通与产教融合第四十三条有效省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