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