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制度,在“双师型”教师职称推荐申报、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加强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