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鼓励高水平大学与高等职业学校、企业共同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