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八条有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鼓励高水平大学与高等职业学校、企业共同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