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机制,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业教育部(班)。支持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