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在县域建设乡村振兴学院,开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农民培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