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依法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