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依法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