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攀折树枝、剥刮树皮、践踏草坪;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三)依树搭棚,围圈树木,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晾晒衣物、悬挂物品、拉设管线;

(四)在绿地内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六)在绿地内堆物、焚烧物品、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七)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搭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

(八)损坏喷灌、雕塑、护栏等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