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因城市建设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植树木的,不得移植。

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