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城市管线、交通、建(构)筑物安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