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新建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改建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街头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游园。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