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