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

(二)老旧住区宜居改善;

(三)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五)公共设施安全韧性提升;

(六)城市生态空间优化修复;

(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八)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