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二)在农村公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光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三)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擅自张贴条幅或者宣传标识等;(四)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五)其他影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