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二)在农村公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光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三)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擅自张贴条幅或者宣传标识等;

(四)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五)其他影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