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巡查交通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发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损坏、缺失或者其他影响设施正常使用情形的,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