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