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