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