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