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支持在社区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室,发挥社区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卫生工作者作用,探索社会力量引入方式,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
鼓励各助产机构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普及儿童孤独症防治知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对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心理以及孤独症早期的筛查、诊断和康复干预。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