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进锡剧学术研究和交流,支持锡剧院团、研究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艺术评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锡剧艺术研究机构。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