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锡剧市、县两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锡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传承人开展锡剧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其设立锡剧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参与锡剧艺术教学和公益演出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