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营商环境监测评估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营商环境开展监测评估。探索以数字化手段进行无感监测。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至少每三年向社会发布一次营商环境发展报告。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