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并最大限度降低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经营主体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记录良好的经营主体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保全事项提供预担保,减小财产保全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