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家、优秀劳动者予以褒扬激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秀企业家、优秀劳动者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尊重创新创业、爱岗敬业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