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基础上,整合政务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构建增值服务体系,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涉企服务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