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商务、海关、交通运输、海事、边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协同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推进通关便利化协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完善应急通关响应机制,提高通关效率。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