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市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宏观经济、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既有建筑等专题数据库。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