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服务标准化,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完成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保障服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推进市政公用设施联合办理,推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实现统一受理、联动办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