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有效本市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老旧厂区更新改造,支持、引导经营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既有工业片区整体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推动相关主体建设和完善。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