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滨江风貌的管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