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