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市场流通,增强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粮油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粮油生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稳定本地区粮油生产规模,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和提高自给水平。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