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使粮油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粮油经营者未建立粮油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资料;

(二)发生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未及时处置事故,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三)发生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