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影响粮油食用安全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原料、副产品进行加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三)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的。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