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粮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