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流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粮油流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油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油流通产业发展,建立健全现代粮油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油流通能力。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