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

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油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