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供应安全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油库存量。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