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