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