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