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