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十三条有效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