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