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振兴和繁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