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传统工艺美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者社会力量按照规定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基金,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等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需要,设立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