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