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