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