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非法人组织等。

本条例所称基层工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园区)工会,苏木乡镇、街道工会,嘎查村、社区工会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